規范要求:
1.本申請書應由外國(地區)企業董事長或其他有權簽字人簽署,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.簽字筆填寫,字跡應清楚。
2.以上文件除標明復印件外,應提交原件。
3.以上提交文件如為外文,需提交中文譯文,并加蓋翻譯單位公章。
4.同時申請多項變更(備案)時,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。
5.第2項應提交審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復印件。行政審批被取消的事項毋需提交。
6.第4項適用于不具有境外長期居留權的中國公民。
7.變更核準后,需將登記證原件交回,以換領新的登記證。
外國(地區)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代表/首席代表變更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
1.《外國(地區)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申請書》;
2.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;
3.代表/首席代表的任免職文件;
4.外派機構的派出函和勞務合同;
5.外國(地區)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登記表;
6.登記證復印件;
7.其它有關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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